著作权法中的摄制权和改编权

改编权(Adaptationright;dramaticrights),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二、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比如将小说改变成电视剧剧本。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最重要的形式。

摄制权(RightofMakingCinematographicWorks;filmingright),也称为制片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基于摄制权,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摄制并获得报酬。

1、制作成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电影作品、电视剧的作者享有与获。

2、制作成其他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制作成录像制品的,其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由作者与表演者、录像制作者享有,其他权利仍归作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参考双语例句:

Allrequestsfortranslationandadaptationrights,andforresaleand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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